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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27, 2024 5:14:28 GMT -5
片记录不会妨碍博物馆参观者欣赏文化资产。然而,国务院的理解却并非如此: “根据国务委员会在 212 年 1 月 29 日第 341173 号诉讼中的决定,为了将由此获得的摄影复制品商业化,而获取属于公共博物馆收藏的作品记录,必须被视为私人使用动产公共资产,这意味着有意这样做的人需要获得《公众财产法》第 L2122-1 条规定的许可。可以授予该授权,前提是,凭借本法典第 L2121-1 条规定,此项活动与将作品分配给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保护相兼容。但是,允许公共社区影响本法典中。 提到的商品类别中包含的作品。同一法典 L2112-1 条第 8 条——在尊重平等原则的情况下,并在[行政]法官的过度权力控制下——不授权私人使用这一动产公共资产。 [……]原因公社提议证明隐含的拒绝决定是合理的,但提出请求的社会对此提出了质疑,其中包括其意图保持对博物 购买电话号码列表 馆展出作品的摄影复制品的创作和传播条件的控制;过度传播这些复制品可能会损害博物馆的吸引力并损害公众对其的使用。法院认为这些理由涉及公共领域的利益及其影响,具有能够在法律上证实该决定的性质,没有犯法律错误,也没有提。 供充分的裁定理由。” 委员会正确地认识到这种私人利益构成私人使用。实际上,尽管博物馆作品属于公共领域,但对文化资产物质财产的经济开发是其所有者(在本例中为公共当局)专有的。这项权利的转让,即使是部分的,也是在政府对方便和机会的判断范围内的。否则,文化产品的传播将带来通过注册它们的个人对它们的独家访问——因为这些照片反过来不会属于公共领域,但将受到摄影师或个人的版权保护。根据法官的意见,下令执行该命令的法人实体。 类似地,佛罗伦萨民事法院几个月前裁定,未经主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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